事件概述
29号晚民警调解现场,孩子已当众认错并道歉,但对方家长(D家长)不依不饶、胡搅蛮缠,试图将事情闹大,并在现场恐吓威胁孩子们。
本想息事宁人,但对方持续不依不饶追究孩子们责任,态度恶劣,藐视法律。警方还为D家长组织了"鸿门宴"式调解。
核心诉求
- 拒绝混同案件,要求案件分离处理
- 追究D家长恐吓威胁未成年人的责任
- 反对警方混淆案件性质、纵容诬告陷害言论的行为
- 要求依法处理,而非牺牲正义的表面调解
要素 | 对方报案(儿童纠纷) | 我方报案(对方家长威胁恐吓儿童) |
---|---|---|
当事人 | 11岁儿童 vs 7岁儿童 | 成年家长 vs 11岁儿童 |
行为性质 | 儿童嬉闹(无肢体冲突) | 言语威胁恐吓未成年人 |
法律适用 | 《治安法》第12条(未满14岁不处罚) | 《治安法》第42条(威胁人身安全) |
法律后果 | 最高调解结案(无任何记录) | 应行政处罚(拘留/罚款) |
民警错误 | 虚构"影响政审" | 拒绝认定明显违法行为 |
应对策略
开场声明
- 本次仅讨论D童家长威胁恐吓案(案由:违反《治安法》第42条);
- 儿童嬉闹纠纷已由警方依法处理,不在本次议题内;
- 调解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,根据《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》第12条,公民有权记录执法过程。
一、应对警方混淆案件
场景:民警要求先处理儿童纠纷
"请明确法律依据!
依据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178条:威胁人身安全案件不适用调解!
"您强制合并案件已涉嫌程序违法,请立即出示本次调解的书面审批文件(依据《程序规定》第154条需所长签字),否则本人将向督查部门实名举报!"
动作配合:
- 当场再递交《行政处罚申请书》
- 手机开启录音并明示:"现在时间是X点X分,民警XXX拒绝分离案件"
二、驳斥对方家长追责
场景:对方声称孩子"群殴霸凌"
"法律事实如下:
- 11岁儿童无法律责任(《治安法》第12条);
- 所谓'殴打'实为儿童嬉闹(执法记录仪可证);
- 您已涉嫌诬告陷害罪(《刑法》第243条),现正式追加反诉!
"——若继续诽谤,将作为刑事自诉补充证据!"
动作配合:
- 出示《最高法指导案例第124号:儿童嬉闹不构成违法》
三、反制民警渎职
场景:民警声称"只是气话不算威胁"
"您已涉嫌玩忽职守!
法律明确规定(当场宣读):
《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》第20条:'以言语威胁致人精神损害,即构成违法';
最高检指导案例44号:'针对未成年人威胁无需明确暴力手段'。
"——请确认是否坚持不立案?本陈述将作为后续行政诉讼证据!"
动作配合:
- 递交《民警渎职投诉确认书》要求签收
四、终极离场策略
"鉴于:
- 警方拒绝分离案件(程序违法);
- 未处理威胁行为(行政不作为);
- 出现不明身份人员(程序重大瑕疵)。
现依法终止调解!后续将通过:
- ✅ 立案复议
- ✅ 检察监督(浦东未检科)
- ✅ 刑事自诉(案由:寻衅滋事罪)
"三个途径维权!本次违法调解录像将提交纪委监委!"
法律声明
"您这样不依不饶等等过分行的言行,那么本人现向警方再次慎重提出拒绝混同案件,案件必须分离:
- - D家长不依不饶追究儿童纠纷案——依法应由警方调查后认定;
- - 本人追究家长恐吓威胁未成年案——必须单独处理,现正式追加反诉诬告陷害罪、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!——若继续诽谤,将作为刑事自诉补充证据!
- - 现要求警方对您虚假报案行为立案侦查;依据《刑法》第246条追究其诬告陷害罪(虚假报案称群殴霸凌)
- - 寻衅滋事罪(《刑法》第293条)
- - 并说明《最高法指导案例第124号》:儿童嬉闹不构成违法
- - 并提醒民警李警存在严重法律错误,您已涉嫌玩忽职守!涉嫌滥用职权施压调解 拒绝认定明显违法行为-偏重于维稳思维-牺牲正义换取表面"调解成功"-法律适用错误:低估言语威胁对未成年人的危害
"接下来仅讨论后者,若强加儿童纠纷议题,本人将退出并投诉程序违法。后续事务我也不会参加,将由委托律师办理"
现场应对流程
开场观察
观察对方态度
判断态度
评估对方是否继续纠缠
继续纠缠
启动法律程序
态度缓和
限定议题讨论
法律维权
依法处理纠纷
法律依据
主要法律条款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12条
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,不予处罚,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2条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(一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;...
《刑法》第243条
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《刑法》第293条
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...
相关指导案例
最高法指导案例第124号
儿童嬉闹不构成违法,成年人因纠纷对未成年人说"早晚收拾你",即使未实施暴力,仍构成治安违法。
最高法案例(2023)沪02刑终487号
成年人因纠纷对未成年人进行言语威胁,造成实际恐惧,构成违法,即使未明确暴力手段。
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178条
威胁人身安全案件不适用调解,应当依法处理。
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103条
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,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矫治教育措施。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,应当依法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相关文件
《行政处罚申请书》
致新场派出所:
申请人王新恺(法定代理人王春波)再次要求:
- 立即对D童家长威胁行为立案(《治安法》第42条);
- 24小时内出具《立案通知书》。
依据:《程序规定》第47条
申请人:王春波
《民警渎职投诉确认书》
兹确认民警XXX(警号:___)于2025年_月_日:
□ 拒绝分离案件
□ 否认言语威胁构成违法
□ 其他:____
上述行为违反《人民警察法》第22条,本人将向12389平台投诉。
请签收:_________ 民警警号:_________
现场战术
必带物品清单
物品 | 用途 | 法律效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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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部录音设备 | 全程记录调解过程 | 合法证据(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68条) |
《最高法指导案例124号》打印件 | 证明儿童嬉闹不构成违法 | 具有法律指导效力 |
信封(贴好邮票) | 当场投递投诉信 | 证明投诉时间 |
《无犯罪记录证明》 | 证明孩子无违法记录 | 官方出具的有效证明 |
现场注意事项
- 全程保持冷静克制,每句话必引法条
- 明确限定讨论范围,拒绝讨论儿童纠纷议题
- 对民警的不当言行及时指出并记录
- 对对方家长的威胁性言论及时录音并警告
- 随身携带法律条文和指导案例,必要时当场宣读
离场策略
- 将《投诉确认书》拍在桌面,明确表达不满
- 高声宣布:"现已通过手机向12345平台发送现场视频!"
- 立即前往浦东分局督查支队现场投诉
- 在派出所门口录像声明:"X点X分被迫退出违法调解"
- 保存好所有证据,包括录音、录像、文书等